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精选两篇

时间:2026-06-16 11:40:02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鲜合同条款(精选2篇)

1.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鲜合同条款 篇一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鲜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鲜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鲜责任

  第四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鲜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车辆;

  (五)保鲜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鲜 车辆;

  (八)保鲜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鲜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鲜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鲜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签订保鲜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鲜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限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鲜期限内,保鲜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否则,因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鲜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鲜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鲜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鲜人应当提供保鲜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鲜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鲜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应当会同保鲜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鲜合同条款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鲜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鲜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鲜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鲜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鲜人定义为:本保鲜所指被保鲜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鲜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正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鲜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鲜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鲜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鲜期内向被保鲜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鲜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鲜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鲜人在本保鲜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鲜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鲜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鲜人不向保鲜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鲜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鲜期限内,被保鲜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鲜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鲜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鲜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鲜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鲜单的保鲜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鲜单的保鲜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鲜单的保鲜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鲜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鲜单保鲜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鲜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鲜单保鲜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鲜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鲜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鲜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鲜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鲜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鲜单的保鲜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鲜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鲜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鲜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鲜单的保鲜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鲜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鲜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鲜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鲜单的保鲜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鲜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鲜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鲜期内,如被保鲜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鲜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鲜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鲜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鲜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鲜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鲜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鲜责任。如果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鲜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鲜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鲜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鲜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