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精选两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条款(精选2篇)
1.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条款 篇一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鲜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鲜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保鲜责任
第五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车辆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鲜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鲜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鲜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鲜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鲜金额
第十一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鲜人根据确定保鲜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鲜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鲜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鲜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鲜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鲜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鲜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鲜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鲜车辆一并折旧。
保鲜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限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 险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鲜期限内,保鲜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否则,因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条款 篇二
出借方(以下称甲方):
承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议一致,特签本合同。
第一条:机械设备名称 数量 ,车号:
第二条:借用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为止。
第三条:借用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借用机械设备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燃油、所有辅油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第四条:油车辆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些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一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后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