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精选十九篇

时间:2026-06-16 12:00:01 来源:互联网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精选19篇)

1.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鲜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鲜期限

  第二条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鲜金额

  第三条保鲜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鲜责任

  第四条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鲜费率

  第八条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鲜人(盖章):______被保鲜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鲜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鲜,包括除上保鲜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鲜、意外伤害保鲜以及健康保鲜,适用保鲜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鲜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鲜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鲜,包括死亡保鲜、生存保鲜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________自被保鲜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鲜的诉讼时效。上保鲜是以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鲜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鲜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鲜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鲜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财产保鲜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鲜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鲜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鲜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鲜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鲜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鲜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鲜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鲜合同原件、电保、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二

  交通意外伤害_____合同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残疾、身故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的累计_____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如下:

  (一)飞机:r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四)船舶:r民币20万元;

  _____金额由投保人和_____人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但同一被_____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_____。

  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_____费

  第七条?_____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_____费。

  第七章?_____期间

  第八条?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_____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3.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三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

  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鲜别

  被保鲜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鲜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鲜费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

  明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

  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

  被保鲜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

  保鲜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

  投保人

  承保鲜别

  被保鲜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鲜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鲜费率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鲜费合计

  r民币(大写) $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黄色 $

  总计:r民币(大写)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鲜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4.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四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________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以保鲜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X病(ad)或感染艾X病病毒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鲜人的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经保鲜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第一期保鲜费。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应在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        

  (一)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鲜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鲜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鲜费。但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鲜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二)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

  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鲜事故的,保鲜人按其原交保鲜费与应交保鲜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鲜金。但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鲜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经保鲜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鲜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鲜人人数增加时,保鲜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鲜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鲜费。        

  (二)被保鲜人人数减少时,保鲜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鲜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鲜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鲜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鲜人对其所负的保鲜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减少后的被保鲜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保鲜人。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和

  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____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____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在本保鲜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鲜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XX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X病(ad)或艾X病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X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鲜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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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五

  第一条 保鲜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或者其他保鲜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1.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3.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4.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鲜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鲜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鲜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鲜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金额为限,对被保鲜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其保鲜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4.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鲜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鲜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鲜期间

  一、本合同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鲜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一、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金额为r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鲜人最高保鲜金额为r民币2,000,000元。

  二、保鲜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鲜费为r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鲜金、医疗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鲜金的申请

  一、被保鲜人身故,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鲜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鲜责任而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鲜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七、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鲜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被保鲜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鲜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鲜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鲜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鲜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鲜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z治集团与z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z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正府宣布为准。

  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正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正府宣布为准。

6.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六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残疾、身故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的累计_____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如下:

  (一)飞机:r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四)船舶:r民币20万元;

  _____金额由投保人和_____人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但同一被_____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_____。

  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_____费

  第七条?_____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_____费。

  第七章?_____期间

  第八条?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_____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7.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七

  交通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鲜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鲜金额时,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鲜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残疾、身故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的累计保鲜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如下:

  飞机:r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船舶:r民币20万元;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鲜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鲜。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费

  第七条 保鲜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鲜费

  保鲜期间

  第八条 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 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8.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八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

  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投保人投保鲜别被保鲜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鲜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鲜费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保鲜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保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说明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被保鲜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保鲜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投保人承保鲜别被保鲜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鲜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鲜费率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鲜费合计r民币(大写) $保鲜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鲜公司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返

9.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九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 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 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10.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1.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一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二

  交通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第一章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鲜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鲜金额时,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鲜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残疾、身故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的累计保鲜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如下:

  (一)飞机:r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四)船舶:r民币20万元;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鲜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鲜。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鲜费

  第七条 保鲜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鲜费。

  第七章 保鲜期间

  第八条 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鲜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13.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三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ad)或感染艾病毒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

  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____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____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XX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ad)或艾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________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返

14.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四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鲜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鲜金额时,保鲜人对被保鲜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鲜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残疾、身故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的累计保鲜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鲜金额如下:

  (一)飞机:r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四)船舶:r民币20万元;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鲜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鲜。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费

  第七条 保鲜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鲜费。

  保鲜期间

  第八条 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鲜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15.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五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鲜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或者其他保鲜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二、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四、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鲜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鲜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鲜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鲜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金额为限,对被保鲜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其保鲜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四、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鲜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鲜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鲜期间

  一、本合同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鲜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一、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金额为r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鲜人最高保鲜金额为r民币2,000,00元。

  二、保鲜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鲜费为r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鲜金、医疗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鲜金的申请

  一、被保鲜人身故,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身故证几明书;

  4.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鲜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鲜责任而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鲜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16.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六

  第一章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7.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七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

  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18.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八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

  保鲜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鲜别

  ┃

  ┠────────┼───┼───┬───┬──┬─────┬──┬─┨

  ┃ 被保鲜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鲜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鲜费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 ┃

  ┠────────┼─────────────────────────┨

  ┃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

  ┃

  ┠────────┼─────────────────────────┨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鲜人签章

  ┃

  ┃说│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平安保鲜不慎。

  │

  年 月 日  ┃

  ┗━┷━━━━━━━━━━━━━━━━━┷━━━━━━━━━━━━━━┛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

  保鲜单号码: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鲜别

  ┃

  ┠────────┼───┼───┬───┬──┬─────┬──┬─┨

  ┃ 被保鲜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鲜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鲜费率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鲜费合计 │r民币(大写)

  $

  ┃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

  $

  ┃

  ┃保鲜储金金额

  ├─────────────────────────┨

  ┃

  │总计:r民币(大写)

  $

  ┃

  ┠────────┼─────────────────────────┨

  ┃ 保鲜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鲜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

  复核:_____

19. 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十九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_____合同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为扣除已给付_____金后的余额。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_____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_____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_____金,即:后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_____金;前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_____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_____人给付各项_____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_____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六)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由投保人、_____人双方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额为3000元,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_____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_____费

  第八条?_____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_____费。_____费交付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担_____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_____单;

  3._____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三)根据本_____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_____期间内,经投保人与_____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_____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_____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_____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_____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_____费_________[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_________(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