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保险合同:精选范本两则
拖拉机保鲜合同(精选2篇)
拖拉机保鲜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鲜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鲜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第二章保鲜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鲜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鲜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鲜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鲜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鲜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鲜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鲜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拖拉机;
(五)保鲜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鲜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鲜拖拉机;
(十)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鲜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鲜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鲜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鲜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鲜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鲜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鲜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鲜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鲜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鲜人应当提供保鲜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鲜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鲜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鲜事故损坏的保鲜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应当会同保鲜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鲜人依据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鲜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鲜的施救费用在保鲜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鲜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鲜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鲜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鲜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鲜发生保鲜事故后,保鲜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鲜人书面同意,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鲜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鲜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鲜人在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鲜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保鲜车辆重复保鲜的,保鲜人按照本保鲜合同的保鲜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鲜合同保鲜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鲜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鲜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鲜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鲜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鲜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鲜事故中保鲜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金额或保鲜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责任终止,保鲜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鲜赔款金额经保鲜人与被保鲜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鲜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鲜的被保鲜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鲜项下的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鲜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鲜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鲜期限内,保鲜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鲜人应书面通知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鲜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应当向保鲜人支付应交保鲜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鲜人应当退还保鲜费。保鲜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自通知保鲜人之日起,保鲜合同解除。保鲜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鲜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鲜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鲜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鲜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鲜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鲜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鲜人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鲜费率规章计算保鲜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鲜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鲜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鲜条款为准。
拖拉机保鲜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鲜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第二章 保鲜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鲜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鲜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鲜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鲜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鲜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鲜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鲜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拖拉机;
(五)保鲜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鲜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鲜拖拉机;
(十)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鲜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鲜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鲜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鲜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鲜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鲜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鲜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鲜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鲜人应当提供保鲜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鲜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鲜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鲜事故损坏的保鲜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应当会同保鲜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鲜人依据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鲜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鲜的施救费用在保鲜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鲜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鲜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鲜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鲜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发生保鲜事故后,保鲜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鲜人书面同意,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鲜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鲜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鲜人在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鲜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鲜车辆重复保鲜的,保鲜人按照本保鲜合同的保鲜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鲜合同保鲜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鲜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鲜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鲜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鲜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鲜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鲜事故中保鲜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金额或保鲜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责任终止,保鲜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赔款金额经保鲜人与被保鲜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鲜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的被保鲜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鲜项下的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限届满。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鲜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鲜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鲜期限内,保鲜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鲜人应书面通知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鲜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应当向保鲜人支付应交保鲜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鲜人应当退还保鲜费。保鲜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自通知保鲜人之日起,保鲜合同解除。保鲜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鲜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鲜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鲜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鲜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鲜人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鲜费率规章计算保鲜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鲜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鲜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鲜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