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精选十二篇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精选12篇)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1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保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鲜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鲜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鲜车辆被扎片、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鲜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鲜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鲜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鲜入知道保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鲜人。
(二)被保鲜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鲜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鲜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鲜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鲜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鲜人赔付结案。
(六)保鲜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鲜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鲜人。
保鲜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鲜人,被保鲜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鲜人;被保鲜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鲜人,被保鲜人应协助保鲜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保鲜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鲜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鲜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鲜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鲜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因保鲜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鲜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鲜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鲜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鲜金额,本附加险保鲜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鲜的保鲜事故,致使保鲜车辆停驶,保鲜人在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鲜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鲜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本附加险保鲜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鲜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鲜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鲜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鲜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鲜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鲜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鲜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鲜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鲜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鲜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鲜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鲜种,应由被保鲜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鲜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鲜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鲜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鲜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保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鲜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部分,保鲜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鲜中,因不足额保鲜而由被保鲜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鲜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鲜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鲜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鲜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鲜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鲜人申请,保鲜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鲜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鲜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鲜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鲜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鲜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鲜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鲜费优待。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2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保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鲜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鲜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鲜车辆被扎片、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鲜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鲜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鲜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鲜人知道保鲜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鲜人。
(二)被保鲜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鲜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鲜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鲜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鲜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鲜人赔付结案。
(六)保鲜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鲜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鲜人。
保鲜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鲜人,被保鲜人应将 赔款返还给保鲜人;被保鲜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鲜人,被保鲜人应协助保鲜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保鲜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鲜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鲜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鲜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鲜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一)因保鲜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 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鲜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鲜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鲜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鲜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鲜金额,本附加险保鲜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鲜的保鲜事故,致使保鲜车辆停驶,保鲜人在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鲜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鲜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鲜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鲜单载明的保鲜金额,本附加险保鲜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鲜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鲜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3
机动__________合同
机动__________所承保的机动_____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_____分为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_____人按承_____别分别承担_____责任。
第一章?_____责任
第一条?_____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_____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__________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_____事故时,被_____人对__________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_____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_____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_____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__________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_____人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依照_____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_____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__________的下列损失,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__________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_____人承担赔偿责任,_____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_____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_____的被_____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_____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_____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君事冲突、_____、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读、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__________拖带未__________及其他拖带物或未__________拖带__________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__________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_____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_____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_____的_____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_____损失险的_____金额可以按投保时_____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_____人与_____人协商确定,但_____金额不得超过_____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_____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要求调整_____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_____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_____人索赔时,应当向_____人提供_____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_____、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__________因_____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_____人须会同_____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_____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_____金额计算赔偿,但_____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_____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_____金额低于_____价值的_____,按_____金额与_____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_____损失赔偿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如果__________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_____金额时,_____损失险的_____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__________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合同的规定,在_____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_____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_____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_____责任继续有效,直至_____期满。
第十六条?__________、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__________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_____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_____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_____合同双方确认后,_____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__________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_____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_____人应提起诉讼。在被_____人提起诉讼后_____人根据被_____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_____合同予以赔偿,但被_____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_____人,并协助_____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_____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_____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_____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_____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_____人自__________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_____人书面通知被_____人领取_____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被_____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_____人对投保_____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_____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二十二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__________的维护、保养工作,__________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_____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_____人应当事先通知_____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_____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__________;不得利用__________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后,被_____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_____人。
第二十六条?被_____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_____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_____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_____合同;已赔偿的,_____人有权追回已付_____赔偿。
第五章?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_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_____人投保_____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__________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_____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_____人与_____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_____机关_____;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__________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__________全车被_____、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_____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被盗3个月后,_____人按_____金额或出险时_____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_____费率为机动_____损失_____费率的20%~30%。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鲜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鲜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对保鲜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鲜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鲜车辆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鲜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鲜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鲜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鲜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鲜金额,由被保鲜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要求调整保鲜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鲜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鲜金额赔偿,但保鲜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鲜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鲜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如果保鲜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鲜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鲜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鲜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鲜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鲜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鲜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鲜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鲜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鲜的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满。 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鲜人投保时对保鲜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鲜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十六条 被保鲜人应当做好保鲜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鲜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鲜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鲜人不得利用保鲜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鲜车辆。
第十八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鲜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鲜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鲜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鲜车辆在一年保鲜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鲜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鲜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鲜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鲜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鲜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鲜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鲜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鲜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鲜人自保鲜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鲜人领取保鲜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鲜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鲜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鲜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鲜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5
被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鲜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鲜费,本保鲜人依照承保鲜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区域
使用性质
座位/吨位
初次登记
年月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鲜价值
保鲜金额
费率(%)
基本保鲜费
保鲜费小计
赔偿限额
保鲜费小计
附加险
险别
保鲜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固定保鲜费)
保鲜费小计
全车盗抢险
车上 责任险
车上座位
车上货物
无过失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6
机动车辆保鲜单
机动车辆保鲜单
被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鲜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鲜费,本保鲜人依照承保鲜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鲜 │保鲜
│费率(│ 基本│保鲜费│赔偿限额│保鲜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鲜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鲜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鲜费小计┃三
┃ │
│
│保鲜费) │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鲜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鲜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即通知本保鲜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鲜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鲜阅读所附保鲜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鲜人义┃
┃务的部分。
┃
┃
3.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本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鲜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鲜人。
┃
┠────────────────┬────────────────┨
┃被保鲜人地址:
│保鲜人:
┃
┃
│地
址:
┃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7
机动车辆保鲜单(正本)被保鲜人:
保鲜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鲜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鲜费,本保鲜人依照承保鲜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厂牌│┃
┃号码││型号│┃
┃发动││车架│┃
┃机号││号│┃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鲜│保鲜│费率(│基本│保鲜费│赔偿限额│保鲜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鲜费│小计││┃
┃││││││┃第
┃│险别│保鲜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鲜费小计┃三
┃│││保鲜费)│┃
┃├───────┼───────────┼─────┼─────┨联
┃│全车盗抢险│││┃
┃附├──┬────┼───────────┼─────┼─────┨
┃│车上│车上座位│││┃被
┃│责任├────┼───────────┼─────┼─────┨保
┃│险│车上货物│││┃险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留
┃├───────┼───────────┼─────┼─────┨存
┃│车载货物掉落责│││┃联
┃│任险│││┃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
┃│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保鲜费合计(小写)(大写):┃
┃保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鲜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即通知本保鲜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鲜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鲜阅读所附保鲜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鲜人义┃
┃务的部分。┃
┃3.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本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鲜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鲜人。┃
┃被保鲜人地址:│保鲜人:┃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单日期:┃
┃│(保鲜人签章)┃
┃联系人:│┃
核保:制单:经办: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8
被保鲜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保鲜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鲜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鲜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鲜。
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
车辆
型号
牌照
号码
用
途
吨位
或
座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鲜费
合计
保鲜
金额
费
率
保鲜
费
基本
保鲜费
固定保鲜费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9
被保鲜人:_________
保鲜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鲜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鲜费,本保鲜人依照承保鲜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鲜 │保鲜 │费率(│ 基本│保鲜费│ 赔偿限额 │保鲜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鲜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鲜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鲜费小计┃三
┃ │ │ │保鲜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鲜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鲜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鲜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鲜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鲜阅读所附保鲜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鲜人义 ┃
┃务的部分。 ┃
┃ 3.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
┃本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鲜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鲜人。 ┃
┠────────────────┬────────────────┨
┃被保鲜人地址: │保 险 人: ┃
┃ │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鲜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10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
1.机动车辆保鲜单
被保鲜人:
本公司按照承保鲜别,依据本保鲜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鲜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鲜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鲜责任。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
使用
性质
吨位
车辆损失险a
第三者责任险b
附加险
保鲜
价值
费率
%
保鲜费
基本
保鲜费
保鲜
小计
赔偿
限额
车架号码
座位
保鲜
金额
保鲜费
座位数
每座限额
每座保费
限额小计
保费小计
二、中保财产保鲜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鲜条款
机动车辆保鲜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鲜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鲜人按承保鲜别分别承担保鲜责任。
保鲜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对保鲜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鲜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鲜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 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依照保鲜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鲜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鲜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鲜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读、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鲜车辆拖带未保鲜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鲜车辆拖带保鲜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鲜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鲜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鲜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鲜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鲜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鲜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鲜人与保鲜人协商确定,但保鲜金额不得超过保鲜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鲜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要求调整保鲜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鲜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保鲜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鲜车辆因保鲜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 保鲜人须会同保鲜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鲜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鲜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鲜金额低于保鲜价值的车辆,按保鲜金额与保鲜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如果保鲜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鲜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鲜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鲜合同的规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鲜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满。
第十六条保鲜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鲜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保鲜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鲜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鲜车辆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鲜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鲜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鲜人提起诉讼后保鲜人根据被保鲜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鲜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鲜人,并协助保鲜人向第三方追偿。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11
被保鲜人:_________ 保鲜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鲜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鲜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鲜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鲜。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鲜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鲜│费│保鲜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鲜金额:r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鲜费总额:r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鲜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鲜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鲜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机动车辆保鲜合同附加险条款 篇12
机动车辆保鲜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鲜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鲜人按承保鲜别分别承担保鲜责任。
保鲜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对保鲜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鲜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鲜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依照保鲜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鲜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鲜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鲜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读、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鲜车辆拖带未保鲜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鲜车辆拖带保鲜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鲜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鲜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鲜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鲜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鲜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鲜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鲜人与保鲜人协商确定,但保鲜金额不得超过保鲜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鲜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要求调整保鲜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鲜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保鲜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鲜车辆因保鲜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须会同保鲜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鲜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鲜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鲜金额低于保鲜价值的车辆,按保鲜金额与保鲜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如果保鲜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鲜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鲜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鲜合同的规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鲜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满。
第十六条 保鲜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鲜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鲜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鲜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鲜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鲜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鲜人提起诉讼后保鲜人根据被保鲜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鲜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鲜人,并协助保鲜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鲜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鲜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鲜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鲜人自保鲜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鲜人书面通知被保鲜人领取保鲜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鲜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鲜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鲜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鲜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鲜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鲜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