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认定引发争议(精选两则案例)

时间:2026-06-16 16:10:01 来源:互联网

人身保鲜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精选2篇)

人身保鲜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篇1

  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鲜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鲜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鲜公司得知,由于保鲜公司收取保鲜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鲜金。为此,他将保鲜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鲜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鲜类案件。

  颜先生在20__年11月22日通过这家保鲜公司的保鲜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鲜、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的投保。次日,他将保鲜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彳账户。不想,就在当年11月26日,儿子意外死亡。

  颜先生诉称,保鲜公司同年11月28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鲜费,但并未按照保鲜合同赔偿。对方以收取保鲜费时被保鲜人已身故,保鲜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4.5万元。他认为,这是保鲜公司在欺骗他。去年双方交涉后,从拿到当时人身保鲜单的复印件后得知,合同生效日期为20__年11月23日零时,因而保鲜公司应该给付其保鲜金202427元。

  对此,保鲜公司则辩称,颜先生投保后,公司接到投保单即进入审核审批程序。虽然被投保人是在当年11月26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划保费时,他们并不知情。公司方根据保鲜合同中“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鲜费用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鲜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鲜责任”这一条款解释说,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鲜人已经死亡,那么保鲜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保鲜公司还认为,颜先生在为儿子投保前,保鲜业务员已经详细介绍了合同生效等详细涉及保鲜的细节问题,他们是为了照顾对方情绪,方用补偿解决双方纠纷,并非乘人之危和欺骗对方。他们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方随后指出,“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鲜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鲜责任”说明了保鲜公司承担保鲜责任的时间即20__年11月23日。并且,颜先生已交付了保费,履行了义务。而公司方面表示,合同生效时间因缴费方式而异,如当时缴纳现I金,这份保鲜合同便可立即生效。保鲜公司认为,合同成立时间并非生效时间。

  由于双方均不愿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该案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人身保鲜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篇2

  简易人身保鲜条款

  简易人身保鲜条款

  保鲜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鲜人。被保鲜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鲜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保鲜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鲜费

  第三条 保鲜人对本保鲜单应负的保鲜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保鲜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鲜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鲜费时,签发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鲜期间

  第四条 本保鲜的保鲜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鲜期满时,被保鲜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鲜责任

  第五条 本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人承担以下保鲜责任:

  一、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期满,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的保鲜金额给付满期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鲜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鲜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的保鲜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鲜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鲜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及保鲜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鲜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鲜金的给付以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鲜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 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四、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鲜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鲜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鲜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鲜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鲜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鲜人,并应于被保鲜人发生保鲜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鲜人申请给付保鲜金。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鲜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鲜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鲜金及申请免交保鲜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鲜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六、应保鲜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 险人疾病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六、应保鲜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鲜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保鲜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鲜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鲜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鲜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鲜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鲜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鲜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鲜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