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版五篇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通用5篇)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 篇1
保鲜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鲜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鲜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鲜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鲜费时,应签发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鲜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鲜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鲜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鲜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鲜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鲜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鲜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鲜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鲜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保鲜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鲜单当时的现I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鲜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鲜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鲜费及利息。
保鲜单当时的现I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鲜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I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鲜金:
一、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鲜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鲜金,女性被保鲜人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鲜金,直至被保鲜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鲜人领取养老保鲜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鲜金,直至被保鲜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鲜人的养老保鲜金=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12%×(1+5%×(被保鲜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鲜人的养老保鲜金=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10%×(1+5%×(被保鲜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鲜人领取养老保鲜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鲜人于领取养老保鲜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鲜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鲜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鲜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鲜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鲜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鲜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鲜金(但该项保鲜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鲜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鲜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鲜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鲜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鲜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鲜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鲜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鲜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五、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鲜单现I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鲜单现I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鲜单现I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鲜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鲜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鲜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鲜人发生保鲜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 篇2
保鲜合同构成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鲜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保鲜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鲜费
第三条 保鲜人应负的保鲜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保鲜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鲜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鲜人签发的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鲜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鲜期间包括保鲜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鲜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鲜费交付期。被保鲜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鲜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鲜人身故,保鲜人承担以下保鲜责任:
一、被保鲜人于保鲜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鲜人按历年所交保鲜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
二、被保鲜人于保鲜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鲜人按历年所交保鲜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鲜人按历年所交保鲜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鲜金。
保鲜人给付身故保鲜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鲜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鲜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鲜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鲜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鲜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四、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鲜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鲜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鲜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鲜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鲜人应于知悉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并应于保鲜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鲜人申请给付保鲜金。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鲜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鲜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鲜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分证件,交回保鲜单及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鲜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鲜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保鲜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鲜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鲜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鲜费交付期内,被保鲜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鲜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鲜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鲜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鲜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鲜单与被保鲜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鲜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鲜金作为被保鲜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鲜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鲜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鲜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鲜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鲜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鲜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 篇3
个人养老金保鲜条款
个人养老金保鲜条款
第一条 保鲜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鲜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鲜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鲜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鲜。
第三条 保鲜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鲜费并签发保鲜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鲜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鲜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鲜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鲜费(不计利息)与现I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鲜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鲜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鲜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鲜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鲜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鲜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鲜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鲜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鲜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鲜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读品;
四、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鲜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鲜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鲜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I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鲜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
第七条 保鲜费
保鲜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鲜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鲜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鲜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鲜费的,首期后的保鲜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鲜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鲜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鲜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鲜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鲜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I金价值,且现I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鲜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鲜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I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鲜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鲜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I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鲜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鲜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鲜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I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鲜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鲜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鲜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鲜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鲜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鲜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鲜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鲜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鲜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鲜人的身分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 篇4
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鲜条款
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鲜条款
保鲜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鲜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保鲜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鲜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鲜人应负的保鲜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保鲜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鲜人签发的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鲜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鲜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鲜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鲜期间包括保鲜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鲜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鲜费交付期。被保鲜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鲜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鲜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鲜金责任:
1.被保鲜人于保鲜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鲜人给付身故保鲜金,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鲜人按保鲜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鲜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鲜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鲜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鲜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鲜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鲜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时,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四、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鲜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鲜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鲜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鲜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鲜人应于知悉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并应于保鲜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鲜人申请给付保鲜金。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六、申请领取被保鲜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鲜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应保鲜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分证 件,交回保鲜单及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鲜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鲜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保鲜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鲜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鲜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鲜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四条 被保鲜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鲜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鲜人变更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鲜单与被保鲜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鲜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鲜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鲜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鲜金作为被保鲜人的遗产,由保鲜人向被保鲜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鲜金的义务:
鸿寿养老金保鲜条款 篇5
第一条保鲜合同的构成 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或其它保鲜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鲜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鲜人本人、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或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鲜。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鲜人给付________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鲜人在领取________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________年,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被保鲜人领满________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鲜人的保鲜单现I金价值,但未交足________年保鲜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鲜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鲜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鲜费并签发保鲜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鲜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鲜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鲜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
5、60、6
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鲜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养老金保鲜费率表》。 本合同保鲜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鲜费应按保鲜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鲜人按月交纳的保鲜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鲜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鲜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不退还保鲜费。 投保人、被保鲜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鲜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鲜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鲜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鲜单及其它保鲜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鲜费收据;
3、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分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
二、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鲜人身故通知 被保鲜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鲜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鲜费应按保鲜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鲜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____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鲜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鲜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鲜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鲜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鲜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________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鲜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________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________年以上保鲜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________年保鲜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鲜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鲜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鲜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鲜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________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鲜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鲜费少于应交保鲜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鲜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鲜金时按实交保鲜费和应交保鲜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鲜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鲜费多于应交保鲜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鲜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鲜单或者其它保鲜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鲜单及其它保鲜凭证;
2、最近一期保鲜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鲜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____日内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未交足________年保鲜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鲜费。
三、领取首期保鲜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鲜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鲜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鲜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鲜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彳每月
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________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鲜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