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精选范本两则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合同(精选2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鲜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鲜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第二章 保鲜责任
第五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鲜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车辆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车辆;
(五)保鲜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鲜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鲜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鲜金额
第十一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鲜人根据确定保鲜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鲜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鲜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鲜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鲜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鲜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鲜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鲜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鲜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 保鲜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限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鲜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鲜期限内,保鲜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否则,因保鲜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鲜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鲜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鲜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鲜人应当提供保鲜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鲜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鲜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鲜事故损坏的保鲜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应当会同保鲜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鲜人依据保鲜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鲜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鲜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鲜金额高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鲜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鲜金额高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鲜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鲜金额与投保时保鲜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鲜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鲜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鲜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鲜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鲜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鲜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鲜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鲜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鲜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 保鲜事故发生后,被保鲜人经与保鲜人协商确定保鲜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鲜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鲜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鲜车辆修复后,保鲜人可根据被保鲜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鲜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鲜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鲜事故的,保鲜人自向被保鲜人赔偿保鲜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鲜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鲜车辆重复保鲜的,本保鲜人按照本保鲜合同的保鲜金额与各保鲜合同保鲜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鲜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鲜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鲜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鲜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鲜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鲜人支付赔款后,保鲜合同终止,保鲜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及其附加险的保鲜费:
(一)保鲜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鲜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鲜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金额。
第九章 保鲜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鲜年度未发生本保鲜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鲜车辆续保,且保鲜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鲜费优待:
(一)上一保鲜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鲜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鲜年度已享受保鲜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鲜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鲜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鲜年度享受保鲜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鲜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鲜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鲜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鲜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鲜年度保鲜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鲜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鲜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鲜及其附加险的保鲜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鲜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鲜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鲜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鲜合同中的应交保鲜费是指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鲜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鲜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鲜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鲜期限内,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鲜人应书面通知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鲜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应当向保鲜人支付应交保鲜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鲜人应当退还保鲜费。保鲜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自通知保鲜人之日起,保鲜合同解除。保鲜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鲜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鲜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鲜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鲜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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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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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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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鲜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鲜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保鲜人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鲜费率规章计算保鲜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鲜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鲜条款为准。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鲜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采购方(甲方): 地址:
供货方(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甲乙双方长期业务往来,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方式和供货方式
1、 甲方根据需求,可随时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派人等方式向乙方提出汽车零配件采购订单,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时,应准确提供所需零配件的车型、编码、型号、年款、厂商及零配件的名称、规格、编号、数量、颜色、方向、位置等属性。
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应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将货物发送给甲方。乙方如需外购订货时,到货时间须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认可。出现超期供货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 甲方在接到乙方货物时,应根据乙方销货清单,对零配件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逐一验收,并在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如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与订单要求不符时,应封存货物及时通知乙方解决或作退货处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数量和质量
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执行标准依次按照国家、行业、厂家顺序执行。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维修延误,或给客户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乙方所供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甲方订单的要求,如因货物数量不够导致甲方维修延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乙方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零配件有厂家质保期限的按厂家的质保期限;没有注明质保期限的,乙方承诺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为 年。
4、乙方所供货物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行为欺骗甲方,上述故意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信誉损失费 元(起)。
三、包装及运输费用、运输方式
1、乙方对所供的货物应选择适合的包装,以保证所供的货物完好无损。包装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由乙方选择,但应保证甲方的时间要求。如确因甲方要求改为空运时,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价格
乙方对所供货物的价格,应保证市场同行业最低价格,并不得超过以往供货价格。
具体优惠正策:
五、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 15 日—20 日对账,对账范围为上月1-31日甲方确认收到的无异议的'产品,乙方在每月25 日前将增值税发票寄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如不能按时提供发票,将延至下个月结算货款。
六、双方的承诺
1、甲方保证按时付款,不拖、不欠。
2、乙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为了防止双方工作人员间的灰色佼易,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承诺:不得私下给予甲方有关人员任何经济利益。否则,乙方自愿接受该利益十倍的经济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停止合作。
七、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时,除正常付款外,另承担未付款额30%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合同上述条款时,除应正常履行上述合同外,另承担合同总价(相应订单)30%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依次按下列次序
1、双方协商解决。
2、由国家汽车零配件质监部门鉴定。
3、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传真、电子邮件、订单、清单、运单、签单、收据、发票等与合同相关的书证,都属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期限:壹年,从20__年 月 日至20__ 年月日止;若 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双方可另行续签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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