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精选两篇

时间:2026-06-05 12:20:02 来源:互联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精选2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篇1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彳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彳《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彳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彳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彳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彳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正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

  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书 篇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带宽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带宽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代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代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代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带宽利率的4倍。借代的币种可以是r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带宽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带宽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带宽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偿还带宽本金的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带宽、呆滞带宽和呆账带宽。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民法典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显得复杂得多,、等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带宽,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带宽未还等原因而不能带宽,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带宽,所带宽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带宽人是企业,带宽后带宽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带宽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如何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