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版共十七篇

时间:2026-06-17 08:00:01 来源:互联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精选17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

  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鲜别

  被保鲜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鲜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鲜费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

  明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

  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

  被保鲜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

  保鲜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

  投保人

  承保鲜别

  被保鲜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鲜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鲜费率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鲜费合计

  r民币(大写) $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黄色 $

  总计:r民币(大写)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鲜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

  保鲜单号: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鲜别

  ┃

  ┠────────┼───┼───┬───┬──┬─────┬──┬─┨

  ┃ 被保鲜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鲜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鲜费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 ┃

  ┠────────┼─────────────────────────┨

  ┃ 保鲜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

  ┃

  ┠────────┼─────────────────────────┨

  ┃

  保鲜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被保鲜人签章

  ┃

  ┃说│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平安保鲜不慎。

  │

  年 月 日  ┃

  ┗━┷━━━━━━━━━━━━━━━━━┷━━━━━━━━━━━━━━┛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

  保鲜单号码: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鲜别

  ┃

  ┠────────┼───┼───┬───┬──┬─────┬──┬─┨

  ┃ 被保鲜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鲜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鲜费率

  │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鲜费合计 │r民币(大写)

  $

  ┃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

  $

  ┃

  ┃保鲜储金金额

  ├─────────────────────────┨

  ┃

  │总计:r民币(大写)

  $

  ┃

  ┠────────┼─────────────────────────┨

  ┃ 保鲜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鲜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

  复核: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3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

  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4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

  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投保单保鲜单号:_______________投保人投保鲜别被保鲜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鲜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鲜费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总计r民币(大写)保鲜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r民币(大写)保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说明

  1.(被保鲜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鲜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鲜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被保鲜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保鲜单保鲜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鲜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特订立本保鲜单。投保人承保鲜别被保鲜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鲜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鲜费率每仟元保鲜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鲜费合计r民币(大写) $保鲜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鲜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r民币(大写) $保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鲜公司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返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5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ad)或感染艾病毒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

  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____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____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XX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ad)或艾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________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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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6

  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

  第一条 保鲜合同的构成

  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鲜人本人、对被保鲜人具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鲜责任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保鲜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死亡保鲜金。

  二、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彳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鲜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保鲜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鲜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四、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鲜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鲜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鲜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鲜费。

  第五条 保鲜期间

  本合同的保鲜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鲜费并签发保鲜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一、保鲜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鲜金额最低为r民币50000元。

  二、保鲜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鲜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鲜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鲜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鲜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鲜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鲜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鲜金的申请

  一、被保鲜人死亡的, 由死亡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的,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及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鲜责任而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鲜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7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鲜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或者其他保鲜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二、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四、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鲜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鲜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鲜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鲜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金额为限,对被保鲜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其保鲜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四、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鲜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鲜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鲜期间

  一、本合同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鲜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一、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金额为r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鲜人最高保鲜金额为r民币2,000,00元。

  二、保鲜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鲜费为r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鲜金、医疗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鲜金的申请

  一、被保鲜人身故,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身故证几明书;

  4.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鲜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鲜责任而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鲜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8

  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1.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2.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3.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_____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4.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_____人住所地社会医疗_____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_____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_____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以_____金额为限,对被_____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_____金达到其_____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_____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4.被_____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君事冲突、_____或武装_____;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_____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_____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_____期间

  一、本合同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_____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金额为r民币400,000元。同一被_____人最高_____金额为r民币2,000,000元。

  二、_____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_____费为r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_____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_____金、医疗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_____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_____金的申请

  一、被_____人身故,由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_____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残疾,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_____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_____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_____责任而给付_____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_____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_____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_____金。

  七、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被_____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_____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_____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_____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z治集团与z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z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_____,以正府宣布为准。

  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正府宣布为准。

  _____: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正府宣布为准。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9

  第一章?_____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残疾、身故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_____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的累计_____金额为r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_____金额如下:

  (一)飞机:r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r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r民币10万元;

  (四)船舶:r民币20万元;

  _____金额由投保人和_____人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但同一被_____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_____。

  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_____费

  第七条?_____费为每份r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_____费。

  第七章?_____期间

  第八条?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_____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通知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_____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0

  第一章 保鲜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鲜期限

  第二条 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鲜金额

  第三条 保鲜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

  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鲜责任

  第四条 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鲜费率

  第八条 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 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

  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鲜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鲜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鲜人(或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本保鲜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鲜。

  1.保鲜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鲜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鲜人在保鲜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鲜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鲜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鲜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鲜人向保鲜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鲜人提供保鲜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鲜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鲜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鲜金外,有权向被保鲜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鲜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鲜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鲜期限

  第二条保鲜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鲜金额

  第三条保鲜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鲜金额。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鲜责任

  第四条本保鲜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鲜。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鲜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鲜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鲜金额。

  第五条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鲜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鲜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鲜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保鲜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鲜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鲜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被保鲜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扎片行为;

  3.战争或君事行动;

  4.被保鲜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鲜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鲜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鲜费率

  第八条保鲜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鲜手续和保鲜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鲜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鲜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鲜单。

  第十条被保鲜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鲜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鲜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鲜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鲜单的附件。被保鲜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鲜效力,保鲜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鲜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鲜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鲜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鲜公司于收到保鲜费后,保鲜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鲜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鲜人在保鲜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鲜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鲜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鲜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鲜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鲜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鲜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鲜人(盖章):______被保鲜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鲜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鲜,包括除上保鲜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鲜、意外伤害保鲜以及健康保鲜,适用保鲜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鲜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鲜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鲜,包括死亡保鲜、生存保鲜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________自被保鲜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鲜的诉讼时效。上保鲜是以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鲜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鲜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鲜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鲜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财产保鲜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鲜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鲜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鲜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鲜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鲜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鲜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鲜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鲜合同原件、电保、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2

  被代理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鲜法》和《保鲜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

  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鲜业务所产生的保鲜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鲜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鲜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鲜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鲜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鲜费的。

  第五条保鲜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鲜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_______%。(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鲜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鲜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鲜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诀,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鲜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鲜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鲜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鲜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鲜业务,并安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代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鲜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鲜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3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鲜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鲜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20__)”简称“个意(20__)”。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鲜人具有保鲜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鲜人:本合同被保鲜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鲜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鲜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鲜人发生下列保鲜事故,本公司负保鲜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

  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鲜人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保鲜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鲜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鲜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鲜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读品;

  四、被保鲜人自杀,但被保鲜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鲜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鲜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鲜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鲜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鲜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五、战争、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鲜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第五条  保鲜期间

    本合同保鲜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鲜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保鲜期间以保鲜单上所载为准。

  第六条  续保

    本合同保鲜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收到续保保鲜费,本合同将自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之时起延续有效1年。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鲜的销售,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有权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七条  基本保鲜金额和保鲜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鲜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鲜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鲜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鲜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鲜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鲜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鲜金额的150%。续保保鲜费不随保鲜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鲜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鲜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鲜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鲜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  保鲜费和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鲜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鲜人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鲜责任,但给付保鲜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鲜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鲜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鲜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鲜单或者其他保鲜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鲜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鲜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鲜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鲜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

  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鲜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鲜人同意。

  被保鲜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鲜金作为被保鲜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鲜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鲜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鲜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鲜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鲜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鲜金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鲜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鲜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鲜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该保鲜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后对被保鲜人的续保的,本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鲜事故不承担保鲜责任,但退还续保的保鲜费。

  第十三条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鲜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保鲜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分证明;

  3、保鲜费收据;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保鲜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分证明;

  3、保鲜费收据;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分证件。

  四、以上各项保鲜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鲜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鲜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鲜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彳公布的同时期的r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鲜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鲜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若保鲜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鲜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鲜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鲜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宽限期内),若被保鲜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鲜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鲜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鲜费。但被保鲜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鲜人所负保鲜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被保鲜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鲜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鲜费与应收保鲜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鲜金。但被保鲜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被保鲜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鲜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鲜事故发生当时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给付保鲜金,可以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鲜费。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鲜合同;

  二、投保人的身分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鲜金领取,本公司不退还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一、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鲜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1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给付比例:指中国保鲜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鲜金给付比例。

  五、现I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鲜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I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鲜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鲜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三、非处方药:是指由guo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十四、情形复杂:指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4

  第一条 保鲜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或者其他保鲜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鲜人参加本保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1.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鲜金额给付身故保鲜金。

  3.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鲜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4.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鲜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鲜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鲜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鲜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以保鲜金额为限,对被保鲜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鲜金达到其保鲜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读品;

  4.被保鲜人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鲜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鲜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鲜期间

  一、本合同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鲜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鲜期间自被保鲜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鲜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鲜金额和保鲜费

  一、保鲜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鲜金额为r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鲜人最高保鲜金额为r民币2,000,000元。

  二、保鲜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鲜费为r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鲜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鲜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鲜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鲜金、医疗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鲜金的申请

  一、被保鲜人身故,由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鲜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鲜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残疾,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鲜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鲜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鲜金: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被保鲜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鲜责任而给付保鲜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鲜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鲜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鲜金。

  七、被保鲜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鲜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鲜单或其他保鲜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被保鲜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鲜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鲜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鲜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鲜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鲜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z治集团与z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z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正府宣布为准。

  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正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正府宣布为准。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5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________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以保鲜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X病(ad)或感染艾X病病毒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鲜人的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经保鲜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第一期保鲜费。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应在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        

  (一)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鲜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鲜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鲜费。但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鲜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二)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

  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鲜事故的,保鲜人按其原交保鲜费与应交保鲜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鲜金。但被保鲜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鲜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鲜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经保鲜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鲜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鲜人人数增加时,保鲜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鲜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鲜费。        

  (二)被保鲜人人数减少时,保鲜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鲜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鲜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鲜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鲜人对其所负的保鲜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减少后的被保鲜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保鲜人。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通知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通知书和

  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____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____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在本保鲜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鲜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XX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X病(ad)或艾X病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X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鲜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返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6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宜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m 度,u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痴、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

  未满期净保费一保鲜费X〔1一(保单已经过天数/365)]X(1 一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鲜合同 篇17

  第一章 保鲜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鲜合同的被保鲜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鲜人本人或对被保鲜人有保鲜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鲜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鲜责任

  第三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鲜金:

  (一)被保鲜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鲜人按保鲜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鲜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鲜金,对该被保鲜人的保鲜责任终止。

  被保鲜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鲜金的,身故保鲜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鲜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人身保鲜残疾程度与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鲜金额给付残疾保鲜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鲜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鲜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鲜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鲜金。

  2.被保鲜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鲜金者,保鲜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鲜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鲜金。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鲜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鲜金。

  1.被保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鲜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鲜金。

  2.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鲜金,即:后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鲜金;前次烧伤保鲜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鲜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鲜金。

  3.被保鲜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鲜人给付各项保鲜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鲜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鲜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鲜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鲜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鲜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鲜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战争、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鲜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鲜人因酗酒或受酒精、读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鲜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鲜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 保鲜金额

  第六条 保鲜金额由投保人、保鲜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鲜单中载明。本保鲜合同最低保鲜金额为3000元,保鲜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鲜金额是保鲜人承担给付保鲜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鲜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间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于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保鲜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鲜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鲜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鲜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保鲜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鲜人按本保鲜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鲜合同保鲜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鲜人。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鲜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鲜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鲜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鲜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鲜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鲜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鲜金责任。

  (一)被保鲜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鲜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鲜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鲜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鲜人:

  1.保鲜金给付申请书;

  2.保鲜单;

  3.受益人身分证明;

  4.保鲜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鲜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鲜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鲜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鲜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鲜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鲜责任的而给付保鲜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鲜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鲜期间内,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鲜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鲜金。但若被保鲜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鲜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鲜人支付的身故保鲜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鲜人请求保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鲜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鲜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鲜人,由保鲜人在本保鲜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鲜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鲜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鲜人书面同意。

  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鲜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鲜单;

  3.保鲜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分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鲜合同的,自保鲜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鲜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鲜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鲜人未满期净保鲜费。

  (三)根据本保鲜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鲜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鲜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鲜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鲜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鲜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鲜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鲜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鲜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鲜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鲜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鲜合同的身故保鲜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鲜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鲜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鲜金而言是指被保鲜人。

  周岁:以法定身分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鲜人在保鲜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鲜人、被保鲜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鲜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鲜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鲜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鲜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鲜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鲜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