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精选四篇

时间:2026-06-17 08:20:02 来源:互联网

特种车辆保鲜合同(精选4篇)

特种车辆保鲜合同 篇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保鲜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鲜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鲜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鲜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鲜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鲜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鲜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鲜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特种车辆;

  (五)保鲜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鲜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鲜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鲜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鲜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鲜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鲜的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鲜人根据确定保鲜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鲜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鲜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鲜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鲜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鲜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鲜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鲜特种车辆一并折旧。保鲜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鲜期限为一年,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鲜期限内,保鲜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鲜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否则,因保鲜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鲜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鲜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鲜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鲜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鲜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鲜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与确认保鲜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鲜人应当提供保鲜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鲜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鲜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鲜事故损坏的保鲜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应当会同保鲜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鲜人依据保鲜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鲜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鲜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鲜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鲜金额高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鲜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鲜金额高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鲜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鲜金额与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鲜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鲜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鲜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鲜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鲜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发生保鲜事故后,保鲜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鲜人书面同意,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鲜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鲜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鲜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鲜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鲜事故发生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鲜特种车辆重复保鲜的,本保鲜人按照本保鲜合同的保鲜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鲜合同保鲜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鲜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鲜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鲜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鲜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鲜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鲜人支付赔款后,保鲜合同终止,保鲜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鲜及其附加险的保鲜费:

  (一)保鲜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鲜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鲜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赔款金额经保鲜人与被保鲜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鲜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的被保鲜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鲜项下的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限届满。

  保鲜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鲜年度未发生本保鲜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鲜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鲜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鲜费优待:

  (一)上一保鲜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鲜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鲜年度已享受保鲜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鲜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鲜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鲜年度享受保鲜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鲜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鲜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鲜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鲜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鲜年度保鲜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鲜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鲜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鲜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鲜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鲜合同中的应交保鲜费是指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鲜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鲜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鲜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鲜期限内,保鲜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鲜人应书面通知保鲜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鲜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应当向保鲜人支付应交保鲜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鲜人应当退还保鲜费。保鲜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鲜合同的,自通知保鲜人之日起,保鲜合同解除。保鲜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鲜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鲜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鲜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鲜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注:保鲜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鲜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鲜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鲜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鲜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鲜人按照保鲜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鲜费率规章计算保鲜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鲜、第三者责任保鲜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鲜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鲜条款为准。

特种车辆保鲜合同 篇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保鲜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鲜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鲜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鲜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鲜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鲜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鲜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鲜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特种车辆;

  (五)保鲜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鲜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鲜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鲜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鲜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鲜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鲜的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鲜人根据确定保鲜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鲜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鲜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鲜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鲜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鲜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鲜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鲜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鲜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特种车辆保鲜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鲜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鲜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鲜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鲜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鲜人按承保鲜别分别承担保鲜责任。

  第一节 保鲜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鲜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对保鲜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鲜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鲜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鲜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依照保鲜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鲜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鲜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鲜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鲜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鲜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鲜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读、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鲜车辆拖带未保鲜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鲜车辆拖带保鲜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鲜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鲜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鲜费义务;

  7.保鲜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1.保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鲜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鲜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鲜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鲜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鲜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鲜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鲜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鲜人与保鲜人协商确定,但保鲜金额不得超过保鲜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鲜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要求调整保鲜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鲜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鲜人提供保鲜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鲜车辆因保鲜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鲜人须会同保鲜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鲜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鲜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鲜价值确定保鲜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鲜金额低于保鲜价值的车辆,按保鲜金额与保鲜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鲜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鲜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鲜合同的规定,在保鲜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鲜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鲜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满。

  第十六条 保鲜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鲜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鲜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鲜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鲜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鲜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鲜人提起诉讼后,保鲜人根据被保鲜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鲜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鲜人,并协助保鲜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鲜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鲜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鲜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鲜人自保鲜车辆修复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鲜人书面通知被保鲜人领取保鲜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对保鲜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鲜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鲜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鲜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鲜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鲜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鲜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鲜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鲜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鲜车辆;不得利用保鲜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鲜车辆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鲜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鲜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鲜合同;已赔偿的,保鲜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鲜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鲜车辆在上一年保鲜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鲜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鲜种应交保鲜费的10%。

  被保鲜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鲜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鲜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鲜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鲜人在保鲜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鲜人应退还保鲜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鲜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鲜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 保鲜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鲜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保、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鲜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鲜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鲜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鲜责任

  1.保鲜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鲜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扎片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鲜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鲜人因违反正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鲜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鲜金额

  1.保鲜金额由保鲜人与被保鲜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鲜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鲜人义务

  1.被保鲜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鲜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鲜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鲜人向保鲜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鲜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鲜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鲜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鲜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鲜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鲜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鲜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鲜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鲜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鲜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鲜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鲜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鲜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鲜责任

  投保了本保鲜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鲜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鲜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鲜人在保鲜单所载明的该保鲜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鲜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鲜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保鲜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鲜单载明的该保鲜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鲜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鲜责任

  投保了本保鲜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鲜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鲜人拒绝赔偿未果。

  对被保鲜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鲜人按(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鲜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鲜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鲜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鲜责任

  投保了本保鲜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在保鲜单所载明的该保鲜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鲜人与保鲜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鲜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鲜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鲜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特种车辆保鲜合同 篇4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_____万元r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r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r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r民币。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r民币整。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