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保险条款:精选四篇

时间:2026-06-17 10:00:02 来源:互联网

拖拉机保鲜条款(精选4篇)

拖拉机保鲜条款 篇1

  本保鲜分为拖拉机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鲜别分别承担保鲜责任。

  拖拉机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全机失窃(包括拖斗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四、载运保鲜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机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对保鲜拖拉机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战争、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机、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机所载货物撞击;

  四、被保鲜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鲜拖拉机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保鲜拖拉机自身故障;

  二、保鲜拖拉机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鲜拖拉机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鲜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鲜拖拉机的保鲜金额由被保鲜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要求调整保鲜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条 保鲜拖拉机发生保鲜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鲜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拖拉机,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七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拖拉机发生保鲜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鲜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按保鲜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保鲜拖拉机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鲜金额为限,如果保鲜拖拉机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鲜金额全数时,拖拉机损失险的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本公司赔偿被保鲜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但投保时保鲜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本公司按保鲜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

  第九条 保鲜拖拉机发生保鲜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从事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鲜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鲜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鲜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鲜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被保鲜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拖拉机的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机的驾驶人员;

  四、本机(含拖斗)及其牵引、悬挂的农机具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保鲜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六、拖斗或被牵引、悬挂的农机具脱离保鲜拖拉机机身、单独放置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仅承担其应付保鲜赔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保鲜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 保鲜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非道路停放过程中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赔偿: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过保鲜单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残废,不超过按《拖拉机保鲜人身伤害残废给付标准》计算的金额;

  三、受害第三者致伤,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证赔偿;

  四、受害第三者的财产遭受的灭失、毁坏,本公司按直接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鲜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公司对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鲜单上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 未经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鲜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鲜的保鲜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鲜期满。

  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鲜人投保时对保鲜拖拉机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鲜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十九条 被保鲜人应当做好保鲜拖拉机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保鲜拖拉机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保鲜拖拉机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时,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鲜人不得利用保鲜拖拉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鲜拖拉机。

  第二十一条 保鲜拖拉机发生保鲜事故后,被保鲜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鲜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三条 被保鲜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鲜拖拉机在一年保鲜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应交保鲜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鲜人投保拖拉机不止一台,无赔款优待分别按台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四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鲜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天之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五条 被保鲜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鲜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赔款。

  第二十六条 保鲜拖拉机发生保鲜事故,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鲜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鲜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鲜人自保鲜拖拉机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鲜人领取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鲜拖拉机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拖拉机损失险中所称“保鲜拖拉机”是指机身和拖斗。

  本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称“保鲜拖拉机”是指机身、拖斗以及由机身牵引或悬挂的农机具。

  第三十条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鲜合同签订地该拖拉机市价。

  第三十一条 被保鲜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拉机保鲜条款 篇2

  拖拉机保鲜合同条款

  拖拉机保鲜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鲜合同由保鲜条款、投保单、保鲜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鲜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鲜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鲜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鲜人、保鲜人以外的,因保鲜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鲜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鲜合同为不定值保鲜合同。保鲜人按照承保鲜别承担保鲜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鲜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鲜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鲜标的的保鲜价值,而是按照保鲜事故发生时保鲜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鲜价值的保鲜合同。

  保鲜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的损失,保鲜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鲜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鲜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鲜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鲜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

  (一)被保鲜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鲜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鲜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鲜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鲜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鲜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鲜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鲜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鲜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鲜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鲜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鲜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鲜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鲜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鲜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鲜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鲜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正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鲜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读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鲜拖拉机;

  (五)保鲜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鲜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鲜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鲜拖拉机;

  (十)被保鲜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鲜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鲜的保鲜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投保时保鲜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鲜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鲜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鲜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鲜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鲜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鲜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鲜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鲜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鲜种的保鲜责任、责任免除、保鲜期限、保鲜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鲜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鲜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鲜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鲜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鲜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鲜人收到被保鲜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鲜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鲜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鲜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鲜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鲜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鲜人。

  (三)对属于保鲜责任的,保鲜人应在与被保鲜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鲜人对在办理保鲜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鲜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鲜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鲜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鲜费。保鲜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拖拉机保鲜条款 篇3

  福寿安*保鲜条款

  福寿安*保鲜条款

  保鲜合同构成

  第一条 福寿安*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鲜人),向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鲜人)投保本保鲜。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鲜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鲜人)向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保鲜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鲜费

  第三条 保鲜人应负的保鲜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保鲜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鲜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鲜人签发的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鲜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鲜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鲜期间不得变更。

  保鲜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鲜人负以下保鲜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鲜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鲜人按保鲜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鲜金额给付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鲜人按保鲜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鲜金额给付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鲜人根据“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人身保鲜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鲜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鲜金额比例给付保鲜金。

  被保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鲜人再给付保鲜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鲜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鲜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鲜人均按规定分别给 付保鲜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鲜金总额不超过保鲜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鲜金额。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期满,保鲜人按保鲜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鲜金额给付保鲜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鲜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鲜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四、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鲜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鲜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鲜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鲜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鲜人应于知悉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并应于保鲜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鲜人申请给付保鲜金。

  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鲜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鲜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鲜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 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鲜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鲜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鲜单;

  二、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三、保鲜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鲜人身体残疾鉴定书;

  四、被保鲜人的身分证件;

  五、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书。

  第十四条 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期满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鲜单、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与身分证件,申请领取满期保鲜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鲜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保鲜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鲜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鲜人。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鲜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鲜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拖拉机保鲜条款 篇4

  保鲜渔船范围

  第一条 本保鲜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鲜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鲜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鲜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鲜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鲜单上载明,不在保鲜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鲜承保范围:

  保鲜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鲜责任范围

  第四条 保鲜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保鲜渔船因发生保鲜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鲜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鲜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鲜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鲜渔船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为抢救保鲜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正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鲜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鲜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鲜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鲜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鲜渔船的保鲜金额由被保鲜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鲜渔船的保鲜价值。

  第十二条 保鲜渔船在保鲜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鲜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鲜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鲜金额赔偿;

  二、保鲜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鲜金额赔偿;

  三、保鲜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鲜价值时,在被保鲜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鲜金额赔偿;

  四、保鲜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保鲜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鲜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 保鲜金额低于保鲜单上载明的保鲜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鲜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鲜金额与保鲜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保鲜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鲜渔船的保鲜金额为限。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鲜渔船的保鲜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鲜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鲜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 保鲜渔船发生保鲜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鲜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鲜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鲜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鲜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鲜人。被保鲜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保鲜渔船发生保鲜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鲜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鲜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鲜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鲜人投保时,对保鲜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鲜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鲜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鲜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鲜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鲜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一经获悉保鲜渔船发生保鲜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鲜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鲜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鲜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鲜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鲜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鲜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鲜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 保鲜渔船发生保鲜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鲜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鲜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鲜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