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精选七篇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精选7篇)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1
第一条 保鲜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鲜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鲜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鲜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鲜人投保本保鲜。
第三条 保鲜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鲜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鲜人应负的保鲜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鲜费且保鲜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鲜人签发的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鲜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鲜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鲜期间
本合同的保鲜期间包括保鲜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鲜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鲜费交付期。被保鲜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鲜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鲜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鲜金责任:
1.被保鲜人于保鲜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鲜人给付身故保鲜金,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鲜人生存至保鲜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鲜人按保鲜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鲜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鲜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鲜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鲜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鲜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鲜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鲜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鲜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鲜人不承担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鲜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4.战争、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鲜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鲜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鲜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保鲜人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鲜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鲜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鲜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保鲜事故的通知与保鲜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鲜人应于知悉保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鲜人,并应于保鲜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鲜人申请给付保鲜金。
第十条 保鲜金的申请
被保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鲜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鲜单及保鲜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鲜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鲜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鲜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鲜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鲜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鲜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保鲜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鲜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分证件,交回保鲜单及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鲜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鲜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鲜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鲜费率的,保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鲜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鲜事故,保鲜人不负给付保鲜金的责任。
(二)保鲜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鲜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鲜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鲜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鲜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鲜单的现I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鲜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鲜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鲜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鲜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鲜人变更被保鲜人身故保鲜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鲜单与被保鲜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鲜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鲜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鲜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鲜人本人,保鲜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2
第一条_____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______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_____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_____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人)投保本_____。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
第三条_____责任的开始、缴付_____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_____人应负的_____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_____费且_____人同意承保而签发_____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_____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_____人签发的_____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_____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_____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_____期间
本合同的_____期间包括_____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_____费交付期。被_____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人承担以下给付_____金责任:
1.被_____人于_____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_____人给付身故_____金,_____责任即行终止。
2.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_____人按_____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_____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_____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_____责任即行终止。
3.被_____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_____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_____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_____%或为投保人与_____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_____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
2.被_____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读、殴斗、酒醉;
4.战争、君事行动或_____;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_____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应依照本_____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_____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_____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_____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到期未缴付时,自_____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人仍负_____责任,但应从给付_____金中扣除欠缴的_____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_____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_____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_____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_____事故的通知与_____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应于知悉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并应于_____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_____人申请给付_____金。
第十条_____金的申请
被_____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_____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_____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书;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6.申请领取被_____人意外伤害身故_____金时,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_____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_____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_____金的给付手续
被_____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分证件,交回_____单及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后,由_____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_____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_____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二)_____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_____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_____而解除本合同时,_____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_____单的现I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_____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_____人变更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_____单与被_____人的同意书送交_____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_____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_____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_____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_____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少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在给付_____金时按照实付_____费与应付_____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多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_____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r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_____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鲜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鲜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鲜手续。
1.养老保鲜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鲜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鲜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鲜规定应由保鲜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鲜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鲜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鲜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4
投保人与保鲜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保鲜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保鲜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投保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彳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鲜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
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单)
主管:
投保日期:年 月 日
外方: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鲜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2.本投保单经保鲜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鲜凭证后方始生明效。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鲜公司填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鲜保鲜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鲜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鲜人名单另附。被保鲜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5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鲜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鲜(或养老保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鲜制度。
二、 养老保鲜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鲜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决定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鲜金。
三、参加保鲜人员范围:
1、在公司必须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熟练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鲜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详细参保情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鲜期间:包括保鲜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鲜交付期。被保鲜 人开始领取保鲜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鲜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鲜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鲜金。
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鲜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鲜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鲜金,涉及 到保鲜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鲜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执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6
第一条本保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鲜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鲜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鲜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鲜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鲜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鲜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鲜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鲜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应依照本保鲜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鲜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鲜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鲜金中扣除欠交保鲜费的利息。
保鲜费
第四条保鲜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鲜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鲜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鲜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鲜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鲜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鲜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鲜责任:
一、被保鲜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鲜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鲜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鲜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鲜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鲜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鲜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鲜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鲜单所载保鲜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鲜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鲜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鲜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鲜费。
四、若被保鲜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鲜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鲜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个人养老金保鲜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鲜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鲜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鲜手续。
1.养老保鲜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鲜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鲜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鲜规定应由保鲜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鲜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鲜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鲜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