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养殖保险合同范本(精选两篇)
优秀养殖保鲜合同(精选2篇)
优秀养殖保鲜合同 篇1
1.养殖保鲜_____险保鲜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鲜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鲜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鲜条款约定交纳保鲜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鲜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鲜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鲜人下列标的的保鲜责任。
业务性质: 保鲜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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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鲜金额|费率|保鲜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鲜金额|(大写) |
|------|----------------------------|
| 总保鲜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鲜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鲜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鲜公司投保相同保鲜 |
|-----------------------------------|
|备 注 |
|-----------------------------------|
|被保鲜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鲜人:_____保鲜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鲜有限公司养鸡保鲜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鲜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鸡只死亡,保鲜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正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鲜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鸡只死亡,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鲜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鲜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鲜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鲜鸡只遭受保鲜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鲜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鲜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鲜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鲜肉鸡,从保鲜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鲜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鲜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鲜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鲜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鲜责任自行终止。
保鲜金额、保鲜费
第八条 保鲜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鲜费:
按保鲜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鲜鸡只发生保鲜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日 龄|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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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鲜金额高于保鲜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鲜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鲜人在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正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鲜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鲜人自向被保鲜人赔偿保鲜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鲜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鲜人必须协助保鲜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鲜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鲜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鲜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鲜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鲜人就保鲜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鲜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鲜人赔偿后,保鲜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鲜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鲜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鲜人在未发生保鲜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鲜事故,向保鲜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鲜人有权解除保鲜合同,并不退还保鲜费。被保鲜人欺诈行为给保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鲜事故发生后,被保鲜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鲜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鲜人应当在保鲜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鲜费。
第十八条 被保鲜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鲜人就保鲜鸡只或者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鲜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鲜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鲜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鲜人名称变更、保鲜标的地址变动、保鲜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鲜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鲜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鲜人,并根据保鲜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鲜鸡只发生保鲜事故时,被保鲜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鲜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鲜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鲜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鲜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鲜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鲜人与保鲜人之间因本保鲜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鲜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优秀养殖保鲜合同 篇2
养殖保鲜合同
1.养殖保鲜_____险保鲜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鲜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鲜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鲜条款约定交纳保鲜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鲜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鲜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鲜人下列标的的保鲜责任。
业务性质:保鲜单号: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鲜金额
费率
保鲜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鲜金额
(大写)
总保鲜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鲜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鲜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鲜公司投保相同保鲜
备注
被保鲜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鲜人:保鲜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鲜有限公司养鸡保鲜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鲜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鸡只死亡,保鲜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正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鲜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鲜鸡只死亡,保鲜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鲜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鲜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鲜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鲜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鲜鸡只遭受保鲜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鲜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鲜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鲜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保鲜肉鸡,从保鲜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鲜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鲜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鲜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鲜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鲜责任自行终止。
保鲜金额、保鲜费
第八条保鲜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鲜费:
按保鲜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鲜鸡只发生保鲜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 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鲜金额高于保鲜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鲜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鲜人在向保鲜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正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鲜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鲜人自向被保鲜人赔偿保鲜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鲜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鲜人必须协助保鲜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鲜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鲜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鲜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鲜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鲜人就保鲜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鲜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鲜人赔偿后,保鲜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鲜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鲜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被保鲜人在未发生保鲜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鲜事故,向保鲜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鲜人有权解除保鲜合同,并不退还保鲜费。被保鲜人欺诈行为给保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鲜事故发生后,被保鲜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鲜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鲜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鲜人应当在保鲜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鲜费。
第十八条被保鲜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鲜人就保鲜鸡只或者被保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鲜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鲜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