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工资支付陷阱
“说我的id太长了”投稿了7篇六种工资支付陷阱,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六种工资支付陷阱,欢迎阅读!
篇1:六种工资支付陷阱
北京祥琦劳动咨询公司总经理左祥琦在谈到出台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背景时指出,《劳动法》中对工资问题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比如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最低工资保障的原则,同工同酬的原则等等,
左祥琦说,从《劳动法》出台到今天,对劳动争议的统计结果表明工资争议每年都是数量最多的。据他介绍,目前工资方面的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现象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左祥琦说,这种情况在外地比较严重,北京情况好一些,受害群体主要是技术含量低的工人和农民工。比如说一些饭馆雇用外地人,条件是包吃包住每月只给300元,其实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照规定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它不应包含在工资里边。
现象二:以实物工资代替职务工资
有些企业由于亏损,就将公司的产品发给职工,这是一种以实物工资代替职务工资的做法;还有的企业采取更为变相的形式,他们虽然不给职工发产品,但给每个车间制定额度,原来应该发给你800元,现在只发给你400元,另外400元靠卖东西所得发放,完成了就发钱。
现象三:支付周期不合法
这种现象现在在一些私营企业和IT企业中存在较多,比如说原来约定的发薪日期是2号,到了下月就变成了5号,再下个月又变成了8号,这种没规律的做法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过了几年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现象四:拖欠工资
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和IT企业中。国有企业往往是由于效益不好,而一些IT企业则借口投资人不给钱了就拖欠职工工资。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如果争得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可以延期发放工资,这就不算是故意拖欠工资,否则由于周转不灵造成的工资拖欠就算是无故拖欠。
现象五:克扣职工工资
左祥琦说,拖欠工资是指该发工资而没有发,而克扣工资是指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不能扣除。
现象六:加班工资的问题
对于职工加班的工资,有些企业要么不支付要么不足额支付,此外当职工休病假、产假、婚假时,有的企业只支付一部分的工资,这种带薪假期间工资发放不足或不发就是侵权的行为。
左祥琦说,这次酝酿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将是对工资问题的一个全方位的调整和约束,它将会从程序上规范有关周期等问题,还将从实体上订立标准,诸如如何支付以及怎样惩罚等等,这将有利于规范人才市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篇2:销售员的可变工资支付的六种模式
销售员的可变工资的递减式的目的是控制公司的支付成本,当完成预期目标后,降低提成比例,这种模式的难点就在于付出最少的报酬得到最优的绩效,要求目标设定非常精确.
在很多公司里,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薪酬设计最为复杂,因为对很多公司来说,销售和研发是发动机,是推动企业持续增长的动力,如何有效的激励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成为薪酬设计的重头戏。相对于研发,销售人员的表现好坏更是更快速的,即时影响公司的业绩,所以,我们今天重点讨论销售员的可变工资怎么设计。
销售人员的工资结构一般有三块:基本薪酬、奖金、佣金。基本薪酬是固定工资,奖金和佣金是可变的,我们把它叫做可变工资。从风险性、支付成本和灵活性三个纬度来比较固定工资和可变工资,固定工资风险小,但是支付成本高,灵活性不够,可上不能下,可变工资风险大,灵活多变,支付成本增加的同时也要求不断提升目标要求。在薪酬设计中,更多的困惑集中在如何设计可变工资的问题上,我们把焦点集中在可变部分,下面我介绍六种通用的可变工资支付的模式。
1、恒定式
可变工资随着销售量或者销售额的增长,按照一个恒定的比例提取奖金,不要求事先确立精确的目标,干多少,提多少,没有计划,也没有封顶,这种模式对于销售人员的目标设定比较困难,没有计划性,但是对于初创期的企业,市场不稳定的时候,一般采取这种提成模式。
2、递增式
递增式向销售人员表明的就是随着销售业绩的增加,提成比例也会增加,不断的递增来奖励不断提高的绩效。这种模式需要设定精确的目标,以免造成支付成本过高,或是支付没有达到应有的激励效果,在销售管理上,也要增加控制力度,可能会让销售人员过分关注“拉单”而导致回扣增加,或是订单过于集中,不能及时处理,
递增式对目标设定要求比较高,在一个市场可以预测和发展较成熟的行业,比较适合。
3、递减式
销售员thldl.org.cn的可变工资的递减式的目的是控制公司的支付成本,当完成预期目标后,降低提成比例。这种模式的难点就在于付出最少的报酬得到最优的绩效,要求目标设定非常精确,否则会使激励作用减弱,也没有达到减少支付成本的目的。这种模式适用于销售人员对订单规模或利润较难控制的市场,而且大多数销售人员的业绩处于一般水准的状况下。
4、混合式
混合式是根据交易市场多变情况,不断地调整提成比例,既能够提供有效的激励也可以控制支付成本。这种模式比较复杂,而且在比例递减阶段可能会使激励减弱,我们在设定比例和目标时,一定要对市场变化情况非常了解,对订单有足够的控制力。
5、封顶式
封顶式是当销售人员完成预期的目标之后,就不再进行奖励。这种模式适合于公司品牌比较强,更多的销售业绩来自于公司的品牌,对销售人员的依赖性不高,同时对销售人员的业绩又能提供一定奖金鼓励销售人员完成目标,保证公司销售目标的完成。
6、阶梯式
阶梯式是根据某一段的销售业绩给予固定的奖金,业绩越高,不一定奖金越高,要突破某一目标之后,才能拿到更高的奖金,这种模式强调差异性,只有达到预期目标,你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如果运用的好,能激发销售人员的潜能,如果运用的不好,会大大打击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上面六种模式是现在很多公司比较通用的销售员的可变工资模式,当然哪种模式适合,就需要我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考虑支付成本和销售人员的激励效果,选择一种适合现阶段发展的激励模式。当然,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的变化,销售人员的素质,公司品牌的加强,隔段时间需要审视可变工资支付模式的适应性,不断地调整,以更多地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
篇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4:支付双倍工资
据人民网北京8月18日电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消息,人社部今天发布通知: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9月3日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调休
9月3日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调休
9月3日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调休
[支付双倍工资]
篇5: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6:工资支付保证书
为防范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并保证履行:
承诺事项
(一)施工企业
1、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本企业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本企业保证按照《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并【或:向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资金或办妥相应的担保。
4、本企业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发生欠薪突发性事件,同意按有关规定动用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5、本企业保证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立期间,该账户的资金不少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当该账户中的保证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数额后,保证在10日内追加补足。如该账户的资金因非工资涉诉案件被扣划或查封、冻结的,保证及时予以补足或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保障欠薪应急支付。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十二里观测站
联系电话:0579-82918808
日期: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篇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